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某华……
被告:医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29元(①医疗费.9元;②护理费.93元;③误工费.51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元;⑤交通费.5元;⑥住宿费元;⑦鉴定费元;⑧残疾赔偿金.4元;⑨被抚养人生活费.18元;⑩后续治疗费.87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元)暂以起诉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以判决时规定的标准为计算依据;
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原告因腹痛伴呕吐1小时到被告急诊科就诊,门诊诊断为:“①腹痛待查;②急性肠胃炎”,并予肌注-2处理,但原告腹痛未缓解。凌晨2时许,原告住进被告消化内科,值班医生陈武再次诊断为:“①腹痛待查;②急性肠胃炎”,继续予肌注-2及强痛定处理,原告腹痛仍未缓解。因原告腹痛始终未能缓解,原告家属向值班医生陈武说明病情严重性,请求其向上级医生报告或者组织其他科室医生会诊,但其却以“再观察看看”为由,回值班室睡觉。
凌晨5时许,原告腹痛加剧,并出现胸闷、冷汗等休克症状,消化内科医生予抗休克处理。7时许,原告再次出现休克,消化内科医生再次予抗休克处理。8时许,消化内科傅祖建主任医师查房,简单询问病情后,即告知原告属典型“急性肠胃炎”,还骂家属小题大做,大惊小怪等等,态度极其恶劣。
上午10时许,原告腹痛又加剧并再次休克,家属再次请求组织其他科室医生会诊探查病因。而直到11时30分,被告妇产科与外科医生才过来会诊。12时许,原告被送到手术室。12时40分,妇产科行“剖腹探查”,诊断为:“肠绞窄肠坏死”,即转外科手术治疗。术后确诊为:“①小肠扭转伴广泛性小肠坏死;②低血容量性休克”。行“小肠坏死切除加肠合术”,术中测量剩余小肠长度仅余60厘米(成年人均长度5-6米)。术后原告及家属多次找被告沟通后续治疗与赔偿事宜,希望被告能积极对待原告病情,医院进行系统性、规范性康复治疗(在被告处接受后续治疗至年1月),但被告无视原告诉求。
年11月5日,原告向台江区卫生局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理。台江区卫生局告知须先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明确责任,原告当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年12月6日,福州市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患者林某华小肠扭转致绞窄性肠梗阻小肠坏死。医方在诊疗过错中存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对绞窄性肠梗阻致腹腔出血未能及时作出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最终造成患者小肠被切除,剩余小肠60厘米长。医方在诊疗过错中存在的过失与患者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本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年3月28日,医院沟通赔偿事宜。被告不予接见。致电台江区卫生局,亦无视原告诉求。无奈只能报警,洋中派出所介入,建议原告走法律程序。
年4月9日,原告病情恶化,遂至中国人民解放医院(以医院)继续治疗(医院是目前国内在肠瘘、营养支持医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行营养状况评估,诊断为:“①重度营养不良;②小肠部分切除术后;③短肠综合症”,行肠内联合肠外营养支持治疗,肠道去污治疗后,予谷氨酰胺,生长激素联合营养支持肠康复治疗。
年6月5日,原告遵医院进行复查。同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1、需终身行肠内营养联合肠外营养治疗;2、遵嘱服药:肠内营养粉(百普素)克/日,肠内营养粉(安素)克10次/月,谷氨酰胺粉5克/次,3次/日;5个月后再行肠康复治疗,每年2次肠康复治疗。原告自被告误诊导致小肠被大部分切除后,身体反复出现胸闷、头晕、乏力、肢体麻木、腹泻、抽搐等症状,腹泻严重,体重明显减少,精神欠佳、睡眠差。年6月18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认为,被告须对原告所有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理由如下:
1、急腹症是一类以急性腹痛为突出表现,需要早期诊断和及时处理的临床常见病症。根据临床诊疗常规,小肠扭转超过6小时可致不可逆转坏死,应当在腹痛6小时内未缓解情况下行“剖腹探查”,而被告在原告腹痛原因不明(腹痛待查)情况下,仅予原告肌注“强痛定”止痛处理,直到11小时后才请外科和妇产科介入查明病因,明显延误诊断与治疗,导致原告广泛性小肠坏死并切除。
2、年12月18日1时8分,原告到急诊就诊时,血常规检测各项指标正常,说明原告当时体内并未出血。入住消化内科后,医生于年12月18日5时在《短期医嘱单》中要求查血常规(急诊),而血常规报告出具时间为年12月18日9时58分,提示原告血红蛋白严重下降,白细胞明显畸高,说明原告当时体内大出血合并严重感染。试问:查急诊血常规需要5个小时吗?更何况当时原告病情极其危急!年12月18日9时58分血常规报告提示原告体内大出血,为何被告拖至12时40分才进行手术?在此期间,试问被告的相关医护人员都在干什么?有谁按照诊疗常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原告在腹痛6小时后仍然无法缓解,严重加剧,并多次出现休克状态的情况下,消化内科医生既没有请外科和妇产科会诊,又没有行相关的影像学检查,如腹部平片,B超等检查。试问被告采取何种措施查明“腹痛待查”?被告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明确诊断和鉴别诊断,从而导致误诊,造成原告不可逆转的损害。
综上所述,因被告主观臆断原告病情,而未依据诊疗常规进行其他辅助检查,且在原告病情加重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会诊查明病因,导致误诊,使原告错失及时救治的机会,致“广泛性小肠坏死”,并切除大部分小肠,导致“短肠综合症”,终生残疾。而原告在整个诊疗过错中并未出现任何过错,且所患原本只是普通疾病,如能及时发现、治疗,根本不会有任何危害后果,并不属于不可治愈之病情,故被告理应承担完全责任。
另须提及,因被告不予积极救助治疗,原告只能举债自费医疗,每年两次肠康复治疗,每日须靠药物维持营养。且原告还有一个年仅11周岁的儿子要抚养,一个年届62周岁的母亲需要赡养。身体、心理以及经济压力如同三座无形的大山,压得原告几近窒息。此外,原告年仅37周岁,后半生须长期依赖药物治疗,故提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20年的后续治疗费等全部诉请,避免原告在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的同时,还要为维权诉讼所累!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7月2日
郑文鑫律师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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