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临高在线 年6月2日晚,许某因医院急诊科就诊,医务人员诊断为“胆管结石并感染”,当晚在急诊医院回家。次日,许某病情未缓解,于7时30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务人员建议住院治疗,因没有空床位未办理住院手续,就安排许某在急诊科输液治疗。治疗期间,许某两次出现腹部剧烈疼痛,亲属以医务人员诊疗措施不力为由提出转院治疗。当天19时许,亲属未办理转院手医院后不久,许某便不省人事。亲属又于19时40医院急诊科急救,医务人员检查后宣告许某死亡。
许某死亡后,医院未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无过错为由,驳回死者亲属赔偿请求。死者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法官经多次评议讨论后认为,医院存在两方面的过错,医院紧急救治措施不当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二是许某死亡后,医院作为专业机构,设有病理解剖科室,却未按有关规定对许某进行尸体解剖,导致许某死因不明。因此,医院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死者亲属未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也存在过错,但因其并非专业人员,不了解有关诊疗及尸检规定,酌情承担30%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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