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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教训7岁男童输液后死亡,为所有基层

来源:腹痛原因 时间:2021-8-22
北京湿疹的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zzzl/210114/8589789.html
来源:医学之声作者:兰花草

生命可贵,不容儿戏,作为医生,绝不能有半点马虎。但是近日,就有基层医生同仁,因为自己的疏忽而铸成大错,真是得不偿失!

据《海南经济频道直播海南栏目》年2月27日报道:年1月10号,临高县7岁男童小安因为腹痛,在父亲王先生的带领下,到附近卫生室输液治疗,之后小安腹痛缓解,却喊起了头痛。接下来的几天,王先生继续带孩子输液。1月13号这天,小安输完液后,突然出现抽搐等异常情况,当事医生王康忠立即给孩子注射了肾上腺素进行急救,并医院,但还是发生了不幸。事发后,临高县卫生监督所等部门介入调查。面对记者的质疑,王医生说,当了20多年的医生,也没有写过病历。家属也表示,王医生没有问他,孩子对哪些药物过敏,也没有告诉他给孩子打的是什么药。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包括利巴韦林注射液在内的七箱药品不能够提供购进票据,执法人员进行了暂扣,并表示需要送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卫生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关部门没收王医生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给9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从上面报道可以看出,当事医生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失误。1、执业地点存疑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二条规定: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第十一条规定: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第十九条规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有关规定处理。从上面的报道可以看出,当事医生虽然具有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却在自己的家里为患者输液治疗。他的这种情况,既不是为患者进行急救,也不属于注册的执业地点,显然,这种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也为后面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过敏史问诊不详细作为医生,在为患者治疗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问诊和检查,之后根据问诊情况和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用药和治疗。在这个过程中,过敏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上述患儿虽然在输液的几天时间里,并没有发生所谓的严重过敏反应,但这不能作为医生忽略过敏史的借口。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事医生平日里诊疗活动的马虎程度,当然他也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3、医疗文书书写存在缺陷我们知道,医疗文书是诊疗过程之中的重要构件,不仅是患者的用药凭证,而且是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般患者在就诊之后,医生都要根据情况,为患者开具处方和书写门诊病历,之后用药。这不仅是行为规范和行业准则,也是患者安全用药的保障。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由此可见,医疗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事医生的回答却让所有人大跌眼镜。他的这般操作,看似方便了群众购药,实际上不仅让患者的用药安全无法保障,一旦发生事故,也把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和法律的泥潭。4、药品购进不规范新医改政策落实之后,为有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依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村卫生室对确定的“三统一”药品,实行专账管理,专用柜台,专用处方,按日统计,按月装订保存,购进有验收记录,销售有销售记录,严禁私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但是,有关部门从当事卫生室查获包括利巴韦林注射液在内的七箱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票据,这也让后面事故鉴定结果更加扑朔迷离。试想,如果这次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这些药品导致,估计医生的肠子都要悔青了。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哪有不湿鞋的道理,尤其是我们医疗行业更是如此。这就要我们基层医生同仁,在平日里的诊疗活动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层层把关,切勿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我们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总之,作为基层医生本来就不容易,尤其是近几年,业务的萎缩,人口的流失,待遇以及各方面保障措施不到位,医疗环境的持续恶化,一些同仁甚至看不到曙光而选择离开,基层医生的生存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但这绝不是我们违规操作的借口。上述医生的惨痛教训,也为我们所有基层医生敲响警钟,在这里笔者建议所有基层医生同仁,在平时的诊疗活动中,不仅要严格按照国际卫生组织提出的“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用药原则,更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绝不能心存任何侥幸心理而违规操作,也不能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失去原则,否则,悬在我们头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迟早会掉下来,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我们自己。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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