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因于年11月9日医院,主诉“右下腹痛5天”,伴恶心、发热,查体“右下腹压痛明显、伴反跳痛及紧张”,血常规提示中性粒细胞比率偏高,医方为其作出急性阑尾炎诊断并予以手术治疗。甄某术后表现为间断发热、盗汗,影像学检查提示右肺上叶陈旧灶、胸腹腔积液,胸腹水常规提示为渗出液,根据症状及相关检查,医方临床考虑结核性浆膜炎可能,予诊断性抗结核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且甄某签署了《特殊治疗同意书》。术后甄某发热并未改善,医院治疗。
省医院收院治疗,医方对发热原因待查进行了充分的鉴别诊断考虑并行相关检查,入院当日即开具PET/CT检查医嘱,12月17日施行该检查,12月18日嘱查肠镜,12月19日肠镜检查基本结肠癌诊断,后请普外科会诊并转入该科进一步治疗。
至此,甄某发热病因查清,医院诊断其为阑尾炎并予以阑尾炎手术存在过错,医院的错误诊断,造成了其病情延误,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下,要求当地医院对甄某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该鉴定部门经鉴定后分析认为:医方临床诊断“急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成立,甄某病情有急诊手术指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后期手术探查发现结肠恶性肿瘤大小约8cm×6cm×5cm,考虑1l月9日急诊手术时恶性肿瘤并非早期,医方腹腔镜探查不够细致;2、在甄某术后病理诊断“慢性阑尾炎”、术后症状改善不明显的情况下,对消化系统肿瘤的可能性认识不足;3、11月26日、30日CT检查提示右侧升结肠部分肠壁增厚,未及时行肠镜检查以鉴别诊断。甄某患结肠癌,自身恶性肿瘤的性质是其后期治疗的根本性因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甄某结肠癌的诊治有一定时间的延误,不排除对恶性肿瘤进展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甄某患结肠癌,自身恶性肿瘤的性质是其后期治疗的根本性因素,后期手术探查发现结肠恶性肿瘤大小约8cm×6cm×5cm,考虑年1l月9日急诊手术时恶性肿瘤并非早期,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虽造成甄某对症治疗的延误,但具体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并不能当然判定,不排除对恶性肿瘤进展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经行姑息性手术治疗及术后化疗、靶向治疗,目前一般情况良好,病情稳定,无明显人身损害后果,但就在甄某在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等应进行赔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医院应赔偿该部分费用的90%。
本案中,在鉴定机构未对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甄某恶性肿瘤进展的参与度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甄某在医院治疗中有可能因医院未能及时正确诊治而造成治疗费用的扩大,酌情确定医院赔偿甄某在该院治疗期间产生费用的90%,充分保护了甄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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