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腹部疼痛,27岁的刘女士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做手术切除阑尾后,刘女士右下腹仍持续疼痛。术后第二天,医院为她做了超声检查,诊断为“卵巢囊肿蒂扭转”,最终刘女士右侧卵巢萎缩,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医院诊疗有过错,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医院诊断有误,治疗错误,医院告上法院。
刘女士诉称,年10月10日下午4点多,她因“右下腹持续性疼痛3小时”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天给她做了“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
根据病程记录记载,刘女士年10月11日凌晨2点左右告诉医生,她右下腹仍持续性疼痛,经检查发现“右下腹压痛阳性”。考虑术后右下腹可以出现疼痛,交班后请妇产科会诊。
早晨8点40分,妇科主任、普外科主任会诊后指示“患者右侧卵巢囊肿蒂扭转可能,建议做超声检查”。当天11时许,刘女士进行了超声检查,结果为“右侧卵巢囊肿蒂扭转”,于14时20分做了“右侧卵巢囊肿蒂扭转探查、复位术”。
刘女士说,年10月31日,她医院出院。
年12月26日,医院就诊,超声提示“右侧卵巢囊肿蒂扭转术后,右侧卵巢萎缩”。
医院做坏了手术,年1月26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医院告上法院,医院承担因医疗损害给其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年3月30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诊断有误,存在过失;被鉴定人符合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医院在对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刘女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刘女士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及过错造成损害的原因,医院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2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刘女士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赔偿不足。要求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求。医院则同意一审判决。市中院审理或驳回了刘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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